为切实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公平税负,县地税局根据县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全县范围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不含农业生产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截至6月底,共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786.8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收817.78万元,增长84.4%,征收效果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