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土地使用税征收成效显著 共征收1786.85万元

作者:孙军
内容:

  为切实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公平税负,县地税局根据县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决定,自201211日起,对全县范围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不含农业生产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截至6月底,共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786.8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收817.78万元,增长84.4%,征收效果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