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第四次调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限制标准

作者:孙军
内容:

    为了进一步改善群众生活,提高住房保障水平,近日,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镇最低工资标准,对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限制标准进行了第四次调整: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限制标准由原来的7200元调整为9000元,即由原来每月600元调整750元。各县的限制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目前,市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一是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三是家庭人均年收入在9000元以下(人均月收入在750元以下)。

    我市现行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主要是发放廉租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实物。所有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均可到户口所在社区,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手续。

    市区2012年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受理工作将于7月下旬开始受理;廉租住房配租的申请受理时间由各区政府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