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房开办了解到,市政府已于日前正式发布通知,明确我市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而这也是我市出台的首个关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专门办法,弥补了过去我市在该项工作上的空白。
据介绍,《办法》中所称的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前预售商品房所得款,所得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该《办法》对马鞍山市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拨付管理均适用,期限为自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为止,内容包括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范围、原则、方式、监督部门及预售款拨付使用的条件等方面。
按照《办法》,市住建委是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房开办承担日常工作,建管、公积金、房地产产权市场、人行、银监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售款监管工作。预售款的监管遵循专户收存、专项使用、分类监管的原则。监管部门建立预售款监管网络管理制度,实行网络监管。预售款须按工程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其中,预售款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用于保证监管对象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和应交税款的预售款,由工程建设费用、不可预见费和销售收入的税款组成,必须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使用。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预售款,可随时使用。
《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如出现“超出监管部门核准数额”、“已拨款项未按规定使用”、“未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未按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或履行处罚”、“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预售款”中任一情形,监管部门不予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各项费用也不得申请使用该项资金。
《办法》明确,开发企业如不按规定交存、使用预售款,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预售款的,监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其违规不良记录将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和人民银行诚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而监管银行如未按预售款监管协议擅自拨付监管资金,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不得再从事预售款监管事宜。
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保证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防范交易风险。它将有效解决商品房预售制度下的一些突出问题,如延期交房、“缺斤短两”、变更规划、小区不配套、配套不达标等,并为解决由此引发的纠纷创造有利条件,对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的规范性、稳定性将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目前我省的合肥、芜湖、铜陵已先后开展了该项工作,市场反应平稳,我市在考察借鉴其他城市相关经验做法的同时,充分结合了自身实际,并在征集多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之上,出台了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