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土让2012-63号马钢办公区北侧地块

作者:魏莹
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经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准,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决定采取拍卖方式出让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其他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
1、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60%,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竞得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取消竞得人资格、不退还土地竞买保证金;已签合同,未按时支付土地成交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缴仍不能支付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人承担法律责任。
2、土地交付:土地成交之日起3日内净地交付。
3、(1)竞得人在地块内需规划建设大型购物中心(地上建筑面积不小于8万平方米)、五星级酒店(地上建筑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大型购物中心及酒店须自持整体经营,不得进行分割销售,竞买人应在资格审查时提交相应的承诺书;(2)竞得人需按规划要求负责设计并完成东湖路(太白大道—泰山路)的建设,建成后无偿交付全社会使用。
4、开工及竣工时间:竞得人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建设,在开工建设之日起32个月内完成全部项目施工建设(其中商业部分须在22个月内竣工),并申请竣工验收。
竞得人须在开、竣工后3个工作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备案。按期开工后退还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80%,按期竣工后退还20%。未按期开竣工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出让价款总额的1‰比例进行扣减,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后,无条件进行追缴。
5、日照间距、安全距离、消防通道、小区出入口、与周边已建建筑物的退让距离等按照国家建筑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二、竞买人资格:竞买人(含其子公司、其控股股东、其控股股东的其他控股子公司)须具有以下条件:(1)竞买人企业注册资本金在30亿元人民币以上。(2)竞买人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3)竞买人需具备五星级酒店开发运营经验,竞买人应在资格审查时提供五星级酒店的产权证和星级认证文件;(4)竞买人需具备大型购物中心开发运营经验,在国内已建成开业不少于3个大型商业中心,且每个商业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含地下建筑面积),竞买人在资格审查时应提供房产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三、本次出让采用拍卖方式出让(不足三人转挂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
四、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2年 8月21日8时至2012年9月10日17时,到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储备经营科(太白大道与印山路交叉口国土资源局5楼)获取出让文件,也可登陆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网站http://www.mastdzx.org下载。
五、本次拍卖出让交纳土地竞买保证金及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汇款帐号详见出让文件附件或登陆马鞍山市发展中心网站http://www.mastdzx.org下载)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9月10日17时。申请人可于2012年9月11日8时至2012年9月11日9时,到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储备经营科提交书面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及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2年9月11日10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详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须知》)。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定于2012年9月11日10时30分在马鞍山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举办。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如本次出让公开方式转为挂牌,报名申请截止时间延长至2012年9月18日17时,交纳土地竞买保证金及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截止时间相应延长至2012年9月18日17时。挂牌时间为2012年9月11日9时至2012年9月20日16时(节假日不休),地点为马鞍山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拍卖厅。
(二)本次出让采用电脑报价方式即竞买人通过马鞍山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拍卖厅专用电脑报价终端登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公开出让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三)意向竞买人可向马鞍山市招标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咨询电脑报价系统的使用方法。
联系电话:0555-2373676(史先生、左女士)     0555-5200191(谷女士)         
查询网址:http://www.mastdzx.org             http://zbcg.mas.gov.cn/maszbw   
监督电话:0555-2366201(马鞍山市纪委监察局)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