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作者:孙军
内容:

        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首次要求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为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

  《意见》规定,自2012年至2014年,我市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已建工会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普遍签订集体合同。阶段计划为:2012年全市已建工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75%以上,2013年达到85%以上,2014年普遍建立。对未建工会的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予以覆盖。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由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纳入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评先荐优的条件。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不得授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五一”劳动奖状和文明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等荣誉称号,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授予“五一”劳动奖章和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