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二手房注意 “有理无据”照样吃“哑巴亏”

作者:梦晨
内容:

         签了《房产买卖合同》,付了一万元定金,等了一年多,一度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他不仅没有买到房子,反而成为了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这样的购房经历让邹先生饱受煎熬。这一切全都因为在房产买卖中对方违约时,邹先生虽积极促成合同履行,但却没有留下相关证据。
        邹先生感叹,“总觉得自己有理,却忘了也要有‘据’才行啊!”
        中介借口扣定金
        2 011年3月,邹先生看中了德城区某房产中介公司挂牌的天衢东路附近某小区的一套房。同年4月15日,在房产中介的帮助下,邹先生与该房产的唯一产权所有人于先生在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产成交价格为455000元,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当日,邹先生向于先生付1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余款445000元应于2011年4月22日前以现金的方式支付。
        “若卖房者违约,应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看合同条款对自己有利,邹先生才放心地将10000元定金交到于先生手中。但随后,中介却以“防止双方不付中介费”为由将定金收走。对此,邹先生虽觉得不对劲,但于先生却显得十分“大度”,将签了自己名字的定金收条交给了邹先生。合同的最后,双方约定了在2011年4月22日前,相互配合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
        “房价变化快,抓紧时间过户,以免‘夜长梦多’。”让邹先生没想到的是,这短短的一周后,“噩梦”真的来了。
         过户约定成“泡影”
        因为合同约定的是4月22日之前,邹先生在一周里每天都在等于先生的“过户通知”,直到4月22日下午,邹先生决定主动与于先生联系。结果,却发现于先生的手机关机了。
为了买房,邹先生其实早就准备好了房款,但没想到于先生在最后时刻却玩起了失踪。
        “我们也联系不到于先生,不知道他住在什么地方。”连续几天,于先生的手机始终处于关机状态,邹先生找到当初“撮合”他们交易的中介公司,得到的却是这样的回答。
这之后的几个月,邹先生终日在拨打于先生的关机电话和询问中介“是否找到于先生”中度过。“房子虽然不急用,但也不能总这样悬着啊。”想到自己交的一万元定金,看着房价日益上涨,邹先生心如乱麻。
        2011年7月的一天清早,一通电话让邹先生猛然从床上坐了起来。对方竟然是“失踪”多时的于先生,这不禁让邹先生喜出望外。但电话中随后的话语却让邹先生喜悦的心情翻转了180度。“老邹啊,这房子不打算卖了,下午你到中介来,让他们把一万元钱退给你吧。”于先生说,因为房价上涨较快,他决定将房子作为生意的抵押,不卖了。
        等了几个月,说不卖就不卖了?在中介处,邹先生拿出购房合同给于先生看,他认为是于先生单方毁约,应该返还的是两万元的“双倍定金”,而且还应赔偿自己的损失。
        邹先生本来想吓唬一下于先生,促成这宗房产交易。但于先生态度坚决,邹先生骑虎难下,又确实气愤难当。于是,邹先生于当年8月向德州市仲裁委员会依法提起仲裁申请。原本“撮合”双方的房产中介以“事不关己”为由,拒绝出席裁决庭审。
        仲裁需要“有理有据”
        中介的拒绝介入,将案件导向了邹先生未及预料的结果。
        “本来以为一定能胜诉,但没想到有理也要有据才行。”到了庭审现场,邹先生才意识到中介在该案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没有中介作证,他与于先生双双陷入了尴尬的局面。
        仲裁庭认为,邹先生与于先生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合同中对邹先生缴纳购房余款、于先生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期限均作了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
        于先生在合同约定的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期限内躲避邹先生,固然是违约;但邹先生没有主动寻找于先生,也是对合同条款的违背。
        “几个月来,我每天都主动找他,怎么说我违约?”邹先生虽自觉有理,但中介拒绝出庭作证,没有相关证据,邹先生只得吃下这口“黄连”。
        未完结的“案中案”
         仲裁庭裁决,邹先生与于先生均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均存在违约行为,应该各自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考虑房价上涨因素,邹先生遭受的损失远大于于先生。因此,于先生应退还邹先生的定金10000元,并在邹先生请求赔偿的金额范围内给其适当比例的赔偿。
        "钱没在我这,凭什么让我返还?”于先生虽对裁决结果有异议,但收条上确实签了自己的名字,中介又拒绝出庭作证,他也只得自掏腰包,“返还”给邹先生定金10000元,并支付赔偿金6000元。
         这宗关于房产的案件并未完结。
         2012年2月,“准备充分”的于先生对房产中介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公司退还自己“返还”给邹先生的10000元。由于证据确凿,德州市仲裁委员会对于先生的申请予以支持。或许意识到自己的中介费用无处收取,今年6月,该房产中介又向邹先生与于先生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双方支付自己中介信息费用。至今,这宗跨年连环案中案仍未审理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