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按揭房增值如何分割?

作者:孙军
内容:      汪女士问:我丈夫于2005年用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支付了15万元的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约定还贷10年,每月还贷2000余元。2007年,我们登记结婚。婚后,我们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最近,我们因性格差异准备离婚。我主张分割房产,他却说,房屋是他个人产权,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我无权要求分割。我虽然不懂法,但我也懂理啊,我参与了还贷,并且婚后房产增值,我为何不能参与分割?

  答:针对你的疑问,我想要分两部分来回答。首先,从房屋产权而言,婚前个人按揭购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行为是夫妻之间的“内部”行为,不影响“对外”关系。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购房人只要取得了房产权属登记,就对按揭房产拥有了所有权,是否还清银行贷款与是否取得房屋产权并不能等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因此,夫妻共同还贷是履行对银行的债务行为,不会改变房屋的产权内容。也许你会感到不公平,但反过来想想,按揭贷款债务是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是对等的。其次,从房产增值而言,你有权要求补偿。你婚后参与共同还贷,对房产的保值、增值有一定的贡献,你完全有权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要求你丈夫进行补偿。如果你们不能达成协议,可对离婚时的房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后的价值与购房时的价值之间的比率为房产增值率。具体如何补偿可参考以下的公式:补偿额=共同偿还银行贷款额× 房产增值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