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补发企业死亡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

作者:孙军
内容: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223号)的规定,我市从2011年8月起对全市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原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现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此次,我市共补发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一次性抚恤金77人584.96万元,人均增加75000余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款至原单位,由原单位发放给死亡离休人员家属。目前待遇补发工作已全部结束,11月中旬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