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市民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同样体现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上。对青岛多个行业的调查发现,有的单位为其员工一个月缴存五六千元,有的则只有一两百元,不同行业之间公积金缴存额度相差70倍。“缴得少用不起、缴得多有富余”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70倍在现实语境中还是一个保守的数字。此前,山东2006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中国网通山东省分公司职工月人均缴存住房公积金6389元,而济南一家普通企业职工月人均缴存只有11元,二者相差600倍。
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公积金的设计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从而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但它在现行制度安排下,却陷入“济富不济贫”怪圈。福利好的单位,员工收入本来就高,不存在购房难题,却可以多缴公积金来从中渔利;真正需要购买住房的普通百姓,要么没有住房公积金,要么因为缴费少、贷款难,依旧难圆安居梦。
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收入越低受益越小,这样的公积金“倒挂”非但不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保障弱势群体的作用,反而进一步拉大收入差距。当公积金异化为“富人基金”,沦为少数利益既得者的“提款机”,这显然有悖其制度初衷和社会公平,亟待反思和解决。
其一,应控高提低,走向全覆盖。作为一种政策性的购房支持,住房公积金应更多地为中低收入阶层“雪中送炭”。当前,亟待在“限高保底”基础上,进一步“控高提低”,从而缩小缴存差距。还要明确上限,取消“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部分计征个税”的口子。这一规定看似打击了利用公积金避税的行为,却给垄断行业高收入开辟了“后门”。能够超出比例多缴公积金的往往是高收入群体,公积金没有理由为其“锦上添花”。同时,提高下限,扩大覆盖范围,从“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转变,让进城务工人员、企业临时工、自由职业者等也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
其二,高存低贷,增强福利性。公积金“劫贫济富”的另一个表现是,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一样缴存,但由于没有能力贷款,享受不到低息优惠,却遭受低息损失。有学者指出,需要打破目前“低存低贷”的利率规则,实行“高存低贷”,即公积金存款利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贷款利率要低于银行贷款利率。这样一来,低收入者即使不贷款也不会产生利息损失,同时也堵上了拿低收入者利息损失补偿高收入贷款者的漏洞。
其三,修订法规,铸造“达摩剑”。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距2002年修订也过去了10年,其间暴露出的问题,亟待二次修订完善。比如,条例只规定了“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罚则,却没有涉及多缴公积金的行为,这无疑给了一些垄断企业擅自提高缴存比例的底气。今年,住建部已启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的前期工作,唯有强化对监管的制度化约束,提高违规法律成本,才能规范公积金制度,避免其沦为变相福利。
【延伸阅读】
【公积金知识】
公积金又称公司的储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也叫强制性公积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必须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来源有以下几项:一是股票溢价发行时,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二是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存部分法定公积金;三是股东大会决议后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四是公司经过若干年经营以后资产重估增值部分;五是公司从外部取得的赠与资产,如从政府部门、国外部门及其他公司等处得到的赠与资产。
【公积金现状】
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扩大乃大势所趋,对职工个人提取公积金需要进一步放宽限制,对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需要慎重把握和严格监管,并保证职工个人从中受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目前在全国多地进行密集调研,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条例》(简称《条例》)修改正式进入全面调研阶段。据悉,《条例》修改后,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望进一步放开。
《条例》自1999年颁布实施,2002年曾修订一次。十年后启动第二次修订工作,一个现实的目的,是要解决住房公积金大量闲置且面临贬值风险的问题。从有关试点和调研情况看,解决住房公积金闲置问题主要有两种做法,第一种是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等事项的规定;第二种是扩大住房公积金的投资范围,其重点是将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房建设。广义地说,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房建设,也算是扩大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这两种做法具有一定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