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土出让告字[2011]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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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经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准,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决定采取挂牌方式出让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其他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
1、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土地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竞得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竞得人资格自动失效,不退还土地竞买保证金;已签合同,未按时支付土地成交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缴仍不能支付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人承担法律责任。
2、土地开发程度:(1)净地。(2)地上架空线、地下管线、地下障碍物、绿化等均由竞得人负责勘验,并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妥善解决。(3)土地按照现状标高交付,场地平整由竞得人自行负责,水塘、水系由竞得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保留或改造。(4)基础设施及配套(包括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施工便道及场地平整等)由竞得人负责勘验,并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妥善解决。
3、竞得人应在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2个月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未取得的,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自然终止,所支付的竞买保证金按50%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4、竞得人按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按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交纳土地契税等相关费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5、该宗地上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国土资发【2008】24号通知规定(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6、土地交付:净地交付。
7、开工及竣工时间: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12个月内竣工。
竞得人须在开、竣工后3个工作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备案。工程按期开工,则退还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80%;按期竣工,退还剩余的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20%。未按期开竣工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出让价款总额的1‰比例进行扣减,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后,无条件进行追缴。
8、日照间距、安全距离、消防通道、出入口、与周边已建建筑物的退让距离等按照国家建筑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二、竞买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本次出让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1年6月30日8时至2011年7月29日17时,到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储备经营科(太白大道与印山路交叉口国土资源局5楼)获取出让文件,也可登陆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网站http://www.mastdzx.org下载。
五、本次挂牌出让交纳土地竞买保证金及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汇款帐号详见出让文件附件或登陆马鞍山市发展中心网站http://www.mastdzx.org下载)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29日17时。申请人可于2011年7月20日8时至2011年7月29日17时,到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储备经营科提交书面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及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1年7月29日17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详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须知》)。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地点为马鞍山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2楼拍卖厅(建管大厦2层);挂牌时间2011年7月20日9时至2011年8月2日16时。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出让采用电脑报价方式即竞买人通过马鞍山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2楼拍卖厅专用电脑报价终端登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公开出让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三)意向竞买人可向马鞍山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咨询电脑报价系统的使用方法。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55-5211130(王先生)、0555-2373676(陶先生)、0555-5200191(谷女士)
查询网址:http://www.mastdzx.org             http://zbcg.mas.gov.cn/maszbw   
监督电话:0555-2366201(马鞍山市纪委监察局)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