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也对以人查房说不 网友:便宜了潜伏的叔婶

作者:芮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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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地开始严控用姓名查询他人房产信息的消息,近日引发了社会的激烈讨论。昨日,记者从南京市住建委了解到,南京市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只能“以房 查人”,而禁止“以人查房”。对此,有网友表示这一规定,在当前情况下是给“房叔、房婶”提供了保护伞;也有网友表示“以人查房”侵犯了公民隐私,仅仅依 靠揭黑爆料式的房产信息披露,对“房叔、房婶”反腐也靠不住。

  各地新政

  房屋信息查询禁止“以人查房”

  据介绍,近日福建漳州、江苏盐城等地,加紧出台房屋信息查询规范,对输入姓名查询名下房产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约束。江苏盐城称,部分地区个人住房信息的不正常流出,引发市民对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

  2月16日,福建漳州市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处理好物权公示和隐私保护的关系”,漳州近日出台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据此办法,除申请 查询本人房屋信息和国家公检法等机关的协助查询外,严禁以姓名(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只能以明确的房屋座落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进行查询,查询工作人员对 房屋权属信息的内容保密。漳州市并将强化落实相关问责机制。

  江苏盐城市日前亦出台《盐城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管理办法(试行)》,对房屋 信息实行有条件查询和限制查询。除本人、公检法、住房保障部门、律师等通过一定程序,其他情形“一律严禁‘以人查房’”。办法称,部分地区个人住房信息的 不正常流出,“引发了部分市民对个人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社会各界也颇为关注”。

  据介绍,在国际上各个国家一般都允许公开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不过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各国房屋登记信息公开范围和口径虽有所不同,但一般都限于“以房查人”,“以人查房”受到严格控制。

  探访南京

  只能“以房查人” 不能“以人查房”

  南京市在房屋信息查询方面,具体又是如何执行的呢?昨日,记者来到华侨路房产档案馆进行探访了解。在房产档案馆的查询大厅,大批购房者正在排队查询各自的房产信息。

  房产档案馆办公室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南京市房屋查询一直严格按照住建部出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采取“以房查人”方式,即当事人必须 到场,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 明。如果涉及案件,则必须有来自公检法的合法公函才能查询。如果其他人查询,必须持被查询人身份证件及签名委托书,同时也要报出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 权属证书编号;配偶持身份证、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查询婚后的对方房产情况。

  “输个人的名字,以人查房现在根本查不起来。”相关人士 告诉记者,即便是自己查询自己名下的房产,如果不提供地址的话,也无法按照名字提供所有房产信息。据介绍,早在2009年2月份之前,南京房屋信息查询相 对比较宽松,房产系统的工作人员可以进行“以人查房”,但是在2009年2月份之后,南京房屋信息查询中的“以人查房”就被严格禁止了。

  网友激辩

  是隐私保护还是藏污纳垢

  多地加紧出台禁止“以人查房”新政的消息,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辩论。昨日,在记者的微博里,关于该事件的讨论就明显地分成了两派。一部分网友表示当前“房 叔、房婶”事件令住房信息系统成为一些官员的梦魇,此时出台保护个人房产信息的法规,难逃“官官相护”的嫌疑。此外,个人房产信息能不能查和如何查,是两 个概念,现在各地一律禁止“以人查房”,实际上是给“房叔、房婶”们罗织保护伞。

  另一部分网友表示,在各地曝光的“房叔、房婶”事件 中,不少房屋信息的披露都是走的违规途径。例如,在2012年底的广州“房婶”事件中,后经广州市纪委调查,信息即是番禺区交易登记中心的一名编外人员受 人所托,没有经过任何审批违规查询。最后调查显示,68岁的“房婶”李芸卿名下购房资金都来自父辈遗留房产的拆迁补偿款等合法收入,并无违法违纪现象。因 此,在没有健全的个人财产信息披露制度的保障下,禁止“以人查房”更多是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

  也有网友表示,无论是“以人查房”还是 “以房查人”,都必须对“人”做区分。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自然不应该对其个人的房屋信息进行公开披露;但是对于公务员来说,则需另当别论。公务员的工资是 纳税人的钱,他们的财产包括房产在内不完全是个人隐私,因此纳税人有权知道他们的钱花哪里去了,包括买了什么样的房产。

  专家观点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建设

  更有利于反腐

  南京市房地产促进会秘书长张辉表示,如果公民可以自由查询他人名下的房产信息,那么是否也可以自由查询他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张辉表示,他理解当前语境下 大家对禁止“以人查房”政策的诟病,但是反腐是一项制度建设,而并非一场网络运动。只有在充分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才能更可靠地反腐。

  南 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小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前信息披露机制未健全的情况下,允许“以人查房”确实存在侵犯个人隐私的顾虑;不过,各地出台的 新政是一律禁止“以人查房”,这样也许过于绝对,对于公务员的房产信息,应该可以有条件地进行查询。此外,刘小冰教授强调,无论是“以人查房”还是“以房 查人”,关键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全员、全程、全额、全责”的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才是反腐的有效保障。记 者 朱福林 摄影报道

  ■ 相关新闻

  房屋信息查询管制趋于严格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也 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方式。通过登记公示,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也使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情况,避免其遭受损害。各国一般都允许公开查询登记信息,不过,由 于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在公开范围上则有不同意见。各国房屋登记信息公开范围和口径虽有所不同,但一般都限于“以房查人”,“以人查房”受到严格控 制。

  从中国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制度的演化来看,查询管制趋于严格。2006年住建部出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采取了“以房 查人”方式。此办法明确,“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不过,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登记信息公开范围有 所缩小,将登记资料查询、复制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2008年住建部发布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则规定,个人和单位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 基本状况(主要指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出示相关证件和材料后,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此次江苏盐城出台的地方 规定就适用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实行有条件查询和限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