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媒体报道,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改。值得人关注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对消法修改的方向和趋势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他认为,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后悔权起源于美国,其主要内容为在一定的期限内,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俗语虽然说“世上没有后悔药”,但其实在很多消费行为中,消费者合理利用后悔权已经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体现。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后悔权一般都是针对一些小额消费产品的消费。因此刘俊海教授此语一出,立刻引起很多房地产业内人士的关注。
购房者望眼欲穿
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说,买房是人生一件大事。甚至很多婚龄青年也将是否有房作为衡量对方经济实力的一种标准。
然而买房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从先期频繁的看房、挑选、甄别到后来和开发商的砍价还价、各种手续流程的制定、房款首期的交付,到买房后每月去银行还贷以及和物业管理公司因为物业管理、房屋质量等各种问题的后期协调解决,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也正由于买房这种周期长、金额大、牵扯部门多等多项特点,购房者都希望能够在买房的过程中有更多的法律法规来保证自己的权益。
然而在现有的房屋交易市场上,众所周知,开发商拥有绝对的话语权,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有很多有购房经历的人都知道,在销售现场,开发商会动用多种手段进行房屋促销:如夸大事实的广告、制造销售火爆现状,传递一些虚假信息如告知消费者不立即决定就买不到心仪的房屋、房子有限而登记人数很多之类的说辞。甚至很多购房者还经历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房多卖的尴尬局面。
但对于消费者来说,不可能在房屋建设的过程中倾注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在买房过程中,接触到的也只是销售现场的一些表象或者是楼盘为了促进销售而大力制作的宣传广告,对于开发商在卖房过程中的猫腻不得而知,对于房屋的质量更是只能到入住以后才能逐渐明了。
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相对活跃时期,消费者更容易受到一些外部宣传的误导而产生一定的跟风心理,加之部分炒房者对楼盘肆无忌惮的炒作更加重了这种情绪的蔓延,使购房者无法对房屋质量以及开发商资质进行很理性的判断,而匆忙决定出手购买。这一点也可以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小区业主和开发商以及后期的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矛盾纠纷中看出来。
这种现象也引起了部分管理层的关注,近年来关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也层出不穷,但对于一些大宗物品消费的保障目前还处于模棱两可的阶段。因此消费者对于能在购房过程中能够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与热情。而刘俊海教授“将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的建议能够“一石激起千重浪”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管理层为何集体失语
相对于购房者的热切期盼,管理层却选择了集体沉默,刘俊海教授在言出之后又对媒体澄清将买房后悔权写入消法只是个人的建议,从中也可以看出相关的管理层对这项法规的出台还是持有相对谨慎的态度。
前文中也提到,由于买房并不是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点对点的单方行为,期间还涉及到银行、政府等多方利益体。
焦点网专栏作家芦荟保湿认为,所谓的买房后悔权就是把商品房商品化的一项重要补充,就是完善所谓的“三包”、“退还货”等传统商品特点的要求,同时也可以理解为消费者在面对大宗消费品的购买时,要求尽可能较少自身风险的一种要求。处于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可以支持,但他同时说道,这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作为开发商来说,他们的权益也是需要保护的,关键是买卖双方的交易主体是平等的。
另外,在实际购房过程中,消费者所缴付的房款,有一部分前期已支出的费用,如印花税、购房契税、交易手续费、登记费、购房代理费等,这些费用整体将达到购房总额的8.5%以上;另外对于按揭贷款买房的消费者来说,还会涉及到利息费问题。由于这些税费都会上缴国库,至于在退房行为实施后,消费者在方面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必将成为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相信这一点也是管理层产生顾忌的难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