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地下停车位,可出租给业主使用,不得‘只售不租’……”为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规范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管理,近日,马鞍山市住建委研究制定了《马鞍山市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试行)》,就该市地下车位的规划与建设,销售与权属登记等相关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该《办法》所称地下停车位,是指住宅区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各种地下室内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办法》规定,地下停车位的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内容实施,净高应当不低于2.20米,开发企业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停车位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层高、车位划分等相关内容,地下停车位开工建设前,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地下停车位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在销售与权属登记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区业主的需要,地下停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开发企业销售地下停车位时,须在售楼场所张贴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方案、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地下停车位的数量及备案销售价格等信息;一套住房原则上只能配购一个停车位,住宅区整体交付使用两年后,业主可增购一个地下停车位;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地下停车位应当随之转让,或转让给本住宅区其他业主;地下停车位不单独发放权证,由房屋登记机关在房地产权证附页中添加地下停车位的附记内容,并将车位信息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地下停车位的登记面积按照停车位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在使用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出租地下停车位,应当公示地下停车位数量、租赁方式、租金标准、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信息,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地下停车位,可出租给业主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其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