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出台
作者:孙军
内容: 为规范我市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马鞍山市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近日出台,根据规定,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区业主的需要,地下停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一套住房原则只配购一个停车位,住宅区整体交付满两年可增购一个
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在销售符合条件的地下停车位时,须在售楼场所张贴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方案、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地下停车位的数量及备案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销售对象应当是本住宅区的业主。
根据住宅区停车位配置比例,一套住房原则上只能配购一个停车位。住宅区整体交付使用两年后,业主可增购一个地下停车位。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地下停车位应随之转让,或转让给本住宅区其他业主。
地下停车位不单独发放权证,由房屋登记机关在房地产权证附页中添加地下停车位的附记内容,并将车位信息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未售停车位可租,不得以“只售不租”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办法要求开发企业应充分发挥地下停车位的使用功能,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地下停车位,可出租给业主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而开发企业出租地下停车位时,应公示地下停车位数量、租赁方式、租金标准、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信息。与出售一样,地下停车位的出租也应首先满足本住宅区业主的需要。
办法还特别对人防工程范围内的地下停车位、地下机械式停车位作出了规定。办法明确此类停车位不得销售、附赠,不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开发企业将人防范围内的地下停车位有偿提供给业主使用时,应告知使用人“本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使用和管理需遵循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