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接到你的投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非常关注。
第一、对于你提出的疑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我们将于近期对盘景水泥厂进行日常巡查,如出现你所说的以上情况,我们将责令其整改。
和县人社局
20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