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邓小姐在结婚前购买一套二手小户型作为投资。可签订了合同、缴纳了2万元定金后,不到一年时间,卖家李先生却因欠银行多个月的贷款,玩起了“失踪”。如今,她进退两难,2万元的定金已被卖家拿走,还花了4万元装修和购买家电的费用。
律师认为,由于卖家造成违约,邓小姐有权要求对方给予定金的双倍赔偿。业主玩失踪,邓小姐可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和索求相应的赔偿。
看房当日即签约
去年9月,邓小姐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东城花样年华的一套40平方米的公寓。地产中介梁先生表示,该物业的业主急需现金才愿意以比较低的价格出售,如果邓小姐看好了,最好尽快签订合同,交了定金后业主可以马上交楼。邓小姐在对比后发现这套房子的价格的确比较优惠,即时答应,并签订合同。
合同约定,该房屋总价26万,定金为2万元,签订合同时邓小姐还支付了总房价的3%即7800元的中介费。合同上,还规定了其余房款的缴纳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当天,邓小姐拿到了房屋钥匙。
当其时,该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卖主李先生便承诺,会尽快办理房产证。由于该房产尚欠有15万元银行贷款,双方约定,由卖家赎楼,赎楼产生的费用卖家自付。
入住半年卖家便失踪
邓小姐拿到钥匙后,请了装修师傅把房子重新粉刷了一遍,还购置了家私家电,并搬进去入住。去年12月,邓小姐接到中介梁先生的电话,“业主李先生由于信贷纪录不好,银行欠款多期,银行不愿开具相关证明供李某去办理房产证,他自己当时也没用足够的现金提前还清贷款。”
中介梁先生说,业主希望邓小姐能够帮忙赎楼或先支付首期款,不过出于资金风险的考虑,梁先生已直接替邓小姐回绝了业主的要求,“我这边继续催他加快办理。”今年1月份,邓小姐追问过中介一次,“当时还不太在意,以为很快就能过户。其实细想,去年12月那时业主资金已出现问题,要不银行怎么会不肯帮他开相关证明呢?”
春节过后,中介电话告知邓小姐,“已联系不到业主本人。”邓小姐当时忙于处理其他事情,也没太在意。直到今年4月份,邓小姐接到该物业开发单位的电话通知,“因业主多次拖欠银行贷款,银行已从开发商的保证金中扣除业主的15万购房贷款。现在提前通知你,要做好搬离该房屋的准备,如果再联系不上业主,我们就采取法律手段甚至可能通过拍卖房屋的方式追回业主拖欠的房款。”
可这就害苦了邓小姐,业主玩失踪,开发商赶人。她已经将2万元交给了业主,并花了装修和购买家私的费用。按照合同规定,“卖方必须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以及处理。有关该物业在本次转让前已产生的产权纠纷债务以及清还抵押等事宜,买方应该在转让完成前清理完毕,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此外,合同还约定“若卖方违约,卖方需返还买方双倍的定金给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也就是说,如果买不到房子,邓小姐应该获得4万元赔偿。
中介梁先生建议邓小姐,因为一直未能联系到业主,只能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邓小姐正联合中介公司准备资料,准备提起诉讼。
律师 买方可通过诉讼维护个人权益
记者查询相关案例发现,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如果中介公司和业主一起收受了买家的定金,那么在业主方违约时,中介公司也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当中介公司在交易中没有收取买家定金,中介方在业主违约后应承担何种责任,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邓小姐现在面临的状况是:一旦确认卖家是携款逃走,那么追讨2万元定金以及其他损失是非常困难的。届时如果法院将该房产拍卖,邓小姐还是希望能成功买下该物业。
有关人士指出,在现今的二手交易中,业主只需向中介公司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等简单的证明,中介公司便可向市场发布该房产的信息,寻找买家。但是业主的个人债务状况和信用程度,作为买家和中介方都无从知晓。由此便产生一个漏洞,如果业主财务状况欠佳或者存有恶意欺诈的想法,他就可以先收定金然后一走了之。
对此,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邓云龙律师认为,如果相关主管部门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在委托中介售卖房产时,中介方应把业主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程度证明连同房产的信息一同如实地告知买家。这样就能避免房产交易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欺诈行为。
东莞启明律师事务所易绍洪律师认为,中介一方应对买卖双方身份和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一定的担保义务,应该审查业主的产权证书和有关文件的真实合法性。如果由于中介方没能履行自己的审查义务而导致合同不能正常成交,中介方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