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付清全款并办理好房产证后,小张却突然发现自己还稀里糊涂付了一笔2万元的定金,而对于为何交付定金,房主、开发商均未给出明确说法。 律师表示,小张交付的两万元定金属于房款的一部分,应该用于抵充房款,或者是付清房屋全款以后再予以返还。
今年3月28日,小张在市区某小区看中了一套二手阁楼房,经与房主协商,双方约定房屋价款为13万元。随即,小张与对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签订合同之日,小张先行支付房款的90%,剩余的10%房款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补齐。同时,房主还拿出一张收据,称这是原来自己购房的时候,开发商让上交的,因为看到收据上有开发商的公章,而且,房主已经把钱交上了,所以小张没有仔细看收据内容便把钱交给了房主。
7月10日,房产证拿到手后,小张按约将剩余的10%支付给了房主。在翻看购房合同的时候,小张再次看到了那张两万元的收据,他看到收据上注明的是“定金两万元”,这下小张纳闷了,买方付清房款后买卖不就应该结束了吗?怎么还有定金这么一说?15日,小张找到房主询问,对方表示自己不太清楚,当时开发商说让交就稀里糊涂地把钱给交上了。小张又找到开发商询问,对方也没有给出明确答复。定金是什么意思,自己都没搞明白,怎么就把钱交上了呢?为此,小张很郁闷。
面对小张的问题,律师表示,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债务履行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给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此,交付的两万元定金属于房款的一部分,应该用于抵充房款,或者是付清房屋全款以后再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