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零时,我市客运出租车临时燃料附加费标准上调,起步基价内仍为1元,超过起步基价执行1.5元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皖价电〔2013〕26号)文件规定,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从7月10日起上调0.4元/立方米。根据文件政策精神,可通过调整出租车运价或燃料附加费标准以疏导气价调整影响。为此,我市城区在出租车新运价方案出台前的过渡期,采取临时调整燃料附加费标准的办法,以缓解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给出租车带来的影响,并于8月10日零时起执行。
具体调整为,客运出租车起步基价内即计价器显示6元(夜间6.6元)内每车次临时燃料附加费仍为1元标准;超过起步基价,即计价器显示大于6元(夜间大于6.6元)后,每车次临时燃料附加费在原有1元的基础上加收0.5元,即为1.5元标准。具体车价计费金额采用出租车计价器显示金额与调整后临时燃料附加费1.5元合并计费,元以下四舍五入,按元结算。
据了解,由于临时燃料附加费并不是出租车运价的构成部分,而是对出租车经营者因燃料价格上涨导致营运成本增加的疏导,是价格调控的临时性措施,不属于运价调整听证项目。调整后的临时燃料附加费在新运价方案出台后将予以取消。目前,政府相关部门正在进行出租车新运价方案的调研测算工作,将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听证会后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