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交车司机姚某起诉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不当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交管部门对姚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引用法律正确,符合程序规定,维持当涂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至此,历时7个月的司机状告交警案尘埃落定。
不服处罚提起诉讼
2012年10月17日7时许,姚某驾驶公交车沿当涂县城区的太白路由西向东行驶。在通过一处十字路后,因前方机动车道内有一电动自行车占道行驶,姚某将公交车变更至左侧车道上行驶。约20秒后,一辆小型客车从公交车右侧超车时,将站在分道线附近的一名环卫工人刮倒,并与公交车后车门发生碰撞,受伤的环卫工人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当涂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为姚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常速车道变更至快速车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年11月29日,姚某向当涂县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3年1月,复议维持交管大队的处罚决定。随后,姚某向当涂县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要求撤销交管大队对其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争议焦点
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案发道路是否划分快速车道和常速车道,以及公交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是常识还是法律,成为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姚某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太白路未作出过快速车道和常速车道划分,也没有设置分道或限速等交通标志,公安交管部门以公交车不得在同向最左侧车道内行驶的常识作为处罚依据不合法,且公交车是从确保前方占道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的角度考虑才变更至左侧车道行驶的,应当依法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交管部门则认为,发生事故的太白路划有清晰的分道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车道,右侧为慢车道。”《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小型客车在快速车道或常速车道上行驶,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慢速车道上行驶,其他机动车在慢速车道或常速车道上行驶。姚某驾驶公交车在快速车道上行驶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不是常识性的道理,理应受到处罚。
交管部门委托代理人还针对姚某驾驶公交车驶上快速车道是为避让电动自行车的说法进行辩论,认为姚某避让电动自行车后的20多秒一直在快速车道上行驶,期间完全可以变更到常速车道,并提供了相关视频证据。
法院两判原告败诉
2013年4月,当涂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综合双方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和调查结果,法院最终驳回姚某要求撤销当涂交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姚某不服,随后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月13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事发路段划有快速车道和慢速车道,姚某驾驶公交车没有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行为,违反机动车通行规定。当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履行了受理、告知、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对姚某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终审维持当涂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