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准,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决定挂牌出让一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其他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
该宗地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叁佰伍拾壹万元(¥3,510,000.00)。
2、土地开发程度:(1)净地(即地面上建筑物已拆除)。(2)地上架空线、地下管线、地下障碍物、绿化等均由竞得人负责勘验,并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妥善解决。(3)土地按照现状标高交付,场地平整由竞得人自行负责,水塘、水系由竞得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保留或改造。(4)基础设施及配套(包括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施工便道及场地平整等)由竞得人负责勘验,并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妥善解决。
3、竞得人须在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竞得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退还土地竞买保证金;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无偿收回土地。
4、土地交付: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净地交付。
5、该宗地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国土资发【2008】24号通知规定(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6、有意向的用地者,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7、竞得人应在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2个月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未取得的,取消竞得人资格,所支付的竞买保证金50%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8、竞得人按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按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交纳土地契税等相关费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9、动工及竣工时间:竞得人须在土地出让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在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1年内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