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于今日全文公布。这也使得我省成为浙江之后,在全国第二个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省份。
昨日,记者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我市同步实施该条例,从今天起,我市“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本次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实际上只涉及一方或双方为非农户口的单独家庭。符合条件想要再生育的家庭,必须按照修改后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程序申请办理《生育证》,做到持证生育。该工作人员表示,办理程序与之前符合再生育条件家庭办理程序一样。
符合修改后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完整的《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证明意见。同时携带:①双方身份证②双方户口簿③结婚证④夫妻合影照片2张(近期免冠两寸)⑤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签署审核意见,报县(区)人口计生委。县(区)人口计生委在收到《生育证申请审批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再生育通知书》。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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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种情况可申请再生
(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0)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11)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温馨提示
★及时补办《生育证》
中央《决定》公布后,《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前,单独夫妻已怀孕或生育二孩的,可在修正案实施后,补办《生育证》。
中央《决定》公布前,单独夫妻已生育二孩的,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再退还;未征收或未征收完结的,终止征收。
★“两孩”不同于“二胎”
根据中央《决定》精神,单独两孩政策是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两孩”不同于“二胎”,是按照子女的数量计算,必须第一胎是一个孩子,才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孩子。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再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