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5日,马鞍山市正式出台《马鞍山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年3月1日,该规定正式实施。昨天,记者获悉,新规实施两天多位市民违规燃放被罚款。
个人违反规定罚100至500元
根据《规定》除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限制燃放区,不得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现阶段,该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九华路——慈湖河路——林里路——江东大道——曙光路——北塘路——二厂路——勤俭路——长江路——雨山河——天门大道”所合围区域。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另外,限制燃放期间,市区限制燃放区以外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销售烟花爆竹明显减少
3月1日,“限放令”实施当天,马鞍山公安、安监等执法部门对市区多家大小商铺及零售摊点烟花爆竹销售情况进行检查。从当天执法情况看,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情况明显减少,市面上也难觅烟花爆竹的踪影。
3月2日是“限放令”实施第二天,恰逢农历传统吉日“二月二”。清晨6时许,因江北工程公司乔迁,蒋某前去祝贺,在光明新村10栋燃放一个81响的“笛音雷”烟花和一挂1000响的鞭炮,辖区桃源派出所依法给予治安罚款500元,开出了第一张罚单。
截至3月2日18时,该市共开出违规燃放罚单9张,每单均给予治安处罚500元。此外,马鞍山市公安机关在巡查中及时制止了11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苗头;110指挥中心接到烟花爆竹报警电话22起。
马鞍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人士表示,下一步,该局将继续保持严查的态势,尤其针对清明、五一等节日,加大巡查力度,坚决遏制违规燃放行为,也希望市民能给予理解支持,自觉遵守限放规定。该局宣传科人士称,“限放令”不会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