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科律师认为,综合各方的利益,可以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考虑设定如下条款:
1、买方有能力支付的最高首期款为ⅹ元,双方于ⅹ年ⅹ月ⅹ日去 ⅹ银行监管首期款 元,买方承诺在ⅹ年ⅹ月ⅹ日前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函,如果银行要求支付的首期款超过买方有能力支付的最高首期款或买方不能按时取得贷款承诺函,则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同意补偿卖方ⅹ元,同意支付中介必要费用ⅹ元。
(律师说明:现行版本买方出现不能取得贷款或首期款不够时,买方要承担补足首期款或一次性付款的责任。对于很多买方尤其是首次置业者来讲无异于强人所难。拼够首付已将是砸锅卖铁了,还要一次性付款几乎不可能做到,若做不到就可能首付款就变成了违约金。三方均清楚可能存在的风险,然后约定果然出现这个风险时,买方给卖家、中介补偿几万或几千元,应该是皆大欢喜。客观来说如果买家是善意的,另外两方应该可以理解,况且在极短的时间内卖方损失可控,然后可以及时另行卖给他人,否则,卖方及时回笼资金的想法也会落空。现实中大部分也是按照这个办法和解的,可行性强。)
2、买家应向贷款银行提交的资料为:1、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证复印件、3、单身证明、4、离婚证明5、户口本、6、家庭房产证明、7、工作收入证明、8、银行流水记录、9、征信记录、10、财产证明、11、社保证明
(律师说明:很多初次贷款的人不知道要准备什么资料,等到去银行时才知道这个文件也没有,那个文件也出了问题,导致不能贷款,在签合同时就应准确查询自己是否符合贷款条件,约定清贷款银行,不然双方可能因为银行的选择导致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