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的债务人欠债不还并且无偿处分自己财产,致使债权人难以追回债务。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债务人无偿转让房产行为无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初,郑某以女儿兴办学校为由向朱某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朱某多次追款,郑某夫妇均以周转困难为由推诿。2012年9月6日,郑某夫妇协议离婚,并约定双方共有的一套房屋归丈夫费某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郑某承担。此后,郑某便玩起了“失踪”,一直下落不明。
同年9月10日,费某与其外甥毕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将其名下唯一的一套住房作价30 万元抵偿给毕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朱某认为,费某的行为可能导致其难以追回损失,于是诉至含山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费某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
含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郑某出具借条向朱某借款20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郑某夫妇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一方承担债务,另一方取得财产,该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费某对该笔借款仍有偿还的义务。费某在离婚后将仅有的一套住房作价抵偿给外甥毕某,费某和毕某均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认定费某系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由此必然削弱其自身的偿债能力而对朱某造成损害。朱某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费某无偿转让房产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费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马鞍山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