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氧化碳外泄致祖孙三代中毒 燃气公司担责40%

作者:彭淑芳
内容:

  使用老式燃气热水器时发生一氧化碳泄漏,导致一家祖孙三代中毒,险些丧命。事后,用户将燃气公司告上法院,诉其未对用户的燃气设备及使用情况履行安检义务,具有过错,要求赔偿。日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以燃气公司未按其公司业务服务指南上载明的“每12个月为燃气用户提供一次安全检查的义务”为由,一审判决燃气公司承担40%的责任。

老式热水器一氧化碳泄漏祖孙三代险些丧命

  2014年2月20日晚上9时多,家住马鞍山市雨山区陶先生的岳母、妻子和儿子,使用家中安装的老式燃气热水器洗澡。洗完澡两个小时后,三人相继入睡。第二天凌晨5时许,陶先生下夜班回家,发现三人昏迷不醒。陶先生急忙拨打120,将三人送至医院抢救。经检查,除陶先生的儿子病情较轻外,其岳母和妻子病情较重,三人均需住院治疗。

  事故发生当日,雨山警方与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均赶至陶先生的家进行了调查。根据燃气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查明的情况,陶先生家中安装的老式燃气热水器已被明令禁用。由于在热水器使用时,排气管处有一氧化碳外泄,从而导致三人一氧化碳中毒。

未尽安全检查义务燃气公司须担责40%

  事故原因查明后,陶先生认为燃气公司对此次事故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陶先生认为,燃气公司作为对安全用气负有法定监督检查责任并且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天然气供应服务商,疏于履行自己的职责,特别是2013年度燃气公司没有对用气户自己家进行上门检测、检修服务,直接导致了家人用气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及时的发现和排除,酿成中毒的惨剧。为此,陶先生一纸诉状将燃气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燃气公司承担医疗费70000元。

  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尽管本案的燃气公司并不负有法定的检查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器具比如热水器、取暖器等业务,但本案的燃气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即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对于超期仍在使用的燃气器具应当告知其用户使用的危害性,本案的燃气公司亦未按其公司业务服务指南上载明的向燃气用户每12个月为客户提供一次安全检查的义务。因此,对于本案的三名受害人因使用超期的燃气热水器导致排气管处一氧化碳外泄中毒造成的伤害,应当依法承担次要责任即40%的责任。而本案的三位当事人因使用过期的(有效的使用年限为2008年)老式燃气热水器(该型热水器已禁用),因使用该热水器时排气管处有一氧化碳外泄而导致三位当事人中毒的事故发生,作为三位当事人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即60%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