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经济开发区昭明新村的中年妇女赵某某,因为在清明时节给去世父亲上坟时烧冥钱,不慎引发火灾,造成巨大损失。近日,和县法院以被告人赵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年4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一早从马鞍山乘车赶回老家和县。上午9时许,她在给去世的父亲上坟烧冥钱时,一阵风起,将烧着的冥钱刮往坟边的松树林草丛中引燃,后火势蔓延将他人承包的林地以及马胡山的林地烧着,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约8公顷。发生火灾后,赵某某及时打电话向所在村委会和西埠镇政府报告,并积极参与救火。
案发后,经和县公安局干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出犯罪事实,并赔偿马胡山林场的损失8万元,取得了马胡山林场和林地承包人的谅解。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