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不赔偿 法官千里追回9万余元赔偿款

作者:孙军
内容:

  日前,当申请执行人周金梅从法官手中接过9 万余元赔偿款时,感动得泪流满面。

  2013 年3 月12 日18 时30 分许,申请执行人周金梅乘坐被告王厚山驾驶的大型卧铺客车沿原胶州湾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车行至黄岛区江山路北端交界处停车下客后向左调头,适遇被告张兴安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被告张兴安向左避让措施不当,挂车甩尾,两车相撞,致两车损坏,被告王厚山及周金梅受伤。经法院审理后,周金梅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5280 元,由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被告王厚山各承担50%。判决生效后,二被申请人却迟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周金梅遂于2014 年4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申请执行人周金梅急需钱做二次手术,执行法官遂于7 月22 日赶赴山东青岛市执行被执行人胶南支公司的财产。经过调查,发现胶南支公司已被当地工商部门注销。执行法官又找到胶南支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分公司)了解情况。经过追踪,查明胶南支公司的后续理赔业务由青岛分公司负责承担。执行法官当即与该分公司进行了沟通,该分公司此时并未推托,表示在一周之内兑现。后在执行法官强烈要求下,该分公司遂同意于次日将赔偿款履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