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鞍山市和县交警查破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当事双方在交通事故现场私了后,因伤者病情加重报警,事隔近两个月后,办案民警仅凭车辆号牌上的一个“豫”字查破该案,及时维护了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今年7月8日中午11时许,和县驾驶人曹某驾驶一辆两轮电瓶车途经省道206线乌江西大街路段时,与一辆重型罐装货车发生刮擦,事故致曹某倒地。因曹某当场未感觉到明显伤痛,仅有麻木感觉和左胳膊处衣服破损,货车驾驶人郑某与其口头协定,当场赔给曹某衣服损失20元,双方不再追究。一周后,曹某感觉左胳膊有些隐痛,也没太注意。一个月后,从事木匠活的曹某感觉越来越痛,一贯性格坚强的曹某也没有就医。不想至 8月中旬,曹某发现胳膊上渐渐长出一个“鸡蛋”状的“肉球”,在疼痛难忍下,8月28日曹某来到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曹某右胳膊骨裂,因长期没处理导致 “鸡蛋”状脓包,8月30日,曹某花3000元做了手术。
8月29日,在曹某家人和朋友的强烈建议下,曹某地向乌江交警队报了警。面对这起特殊的案件,民警一边了解情况,一边以高度的责任心对该案进行调查。因事过境迁,曹某仅能提供一个“豫”字打头的车牌,公路视频信息,因时间跨度过长也已经自动清除,给案件的调查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为尽快找到肇事车辆,办案民警研判分析认为,外地车辆在本地从事运输的可能性较大,随后从车辆违法信息入手,进行查询。
8月30日,数名民警集中对今年以来查处的“豫”字号牌重型罐装货车进行逐个查询,经对两千多辆货车违法信息的调阅,筛选出9辆“豫”字号牌的重型罐装货车,根据车辆违法留存的信息,民警逐台进行电话核查,当核查到第9辆郑某的信息时,郑某承认7月份在乌江西大街与一辆电瓶车发生刮擦,并称双方已当场协调好。民警随后告知曹某的伤情,并通知其到交警队接受调查处理,郑某表示接受调处。目前,此案仍在协调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