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县调整201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后标准为: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220元,其中未就业重症残疾或低保户个人缴60元。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00元,其中重症残疾或低保户个人缴30元。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70元,其中重症残疾或低保学生个人缴20元。上述人员中属于城镇五保、孤老、孤儿个人不缴费,免费参保。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纳参保费用时间为:2014年9月1至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