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要谨慎
案例:邓女士在柳邕路某小区拥有一套住房,2013年12月,邓委托柳州市某投资公司代为销售上述住房。今年2月,该公司与赵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63万元出售给赵女士。当日,赵女士向该公司支付购房认购金2万元(此款于办完所有过户手续时冲抵房款)。之后,赵通过房管部门查询发现,上述房屋并非该公司所有,于是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认购金。某投资公司同意解除合同,拒绝返还认购金,最终酿成诉讼。4月,法院一审判决某投资公司返还赵女士认购金2万元。
看法:依照商品房买卖惯例,购买者只有在交纳房屋首付款后,方能继续办理房屋按揭以及过户等相关事宜。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案涉房屋首付款的具体金额以及赵女士何时交纳首付款的情况下,作为专业从事房地产中介的某投资公司,应当承担通知义务。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履行通知义务,因此,在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某投资公司应退还购房认购金2万元。
支招: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仔细查看合同细则,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二手房不同于一手房,购买时应该更加注意,特别是涉及三方条款的问题时,购房者应特别注意。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主要出现在房地产合同的补充协议和附加协议,购房时需对这些补充协议加倍小心;保存好购房的各种书面材料,若是复印件则要求房地产商盖章;如果交房时房产不符合要求,应拒不接收,遇到不懂的条款应及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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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金”协议无效
案例:2012年2月,市民李先生准备购买一套二手房,并通过柳南区某房屋中介公司,看中柳邕路的一套住房。但是,中介公司称,因为看中这套房屋的人比较多,如果李先生真心要购买这套住房,就要先签一份《房地产买卖意向协议书》,并支付1万元“意向金”。李先生没有犹豫,次日就与中介公司签订协议书,并支付1万元“意向金”。后来,李先生通过朋友打听到这套房屋之前刚有老人去世,于是,放弃了购买上述房屋的想法。中介公司却拒绝退还1万元。李先生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意向协议书》无效,中介公司应退还李先生1万元。
说法:中介公司不能以《房地产买卖意向协议书》取代正式的《居间合同》,如果需要签订协议书,则必须经双方就房屋交易的基本条件如价款、权属、房屋正常居住使用条件等协商达成一致时才能签订,未经协商的协议书,诱使或者迫使买方单方签字的协议是无效的,应当被解除。
支招:部分中介公司不与买方签订正式的居间合同,采用《房地产买卖意向协议书》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金“以示购买诚意”。一旦中介公司收到该笔费用后就会利用它牵制委托人,使其不得不签订买卖合同。同时中介在卖方不知已收取意向金的情况下,再与卖方“侃价”,收取差价。因此,“意向金”不可交,《房地产买卖意向协议书》也不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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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房屋产权性质
案例:60岁的张女士准备在柳州市区购买一套房屋。经中介公司介绍,她相中东环大道某处租约房。2011年9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张以12万元购买该处租约房。按照协议要求,张将8万元预付给中介公司。
不久,该租约房实际承租人阿宾反悔,房子一直未能交付。张某只好与中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介公司退还张4万元,另外4万元由于中介公司已交给阿宾,所以要等阿宾退给中介公司后再退给张。然而,张某多次催索房款未果,向鱼峰区法院起诉,要求中介公司退还4万元并支付利息。最终,2013年2月,法院下达判决,由中介公司退还张某购房款。
说法: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性质为政府租约房,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租约房不能上市交易或擅自转让,因此,双方签订的《租约房屋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中介公司应退还张某剩余购房款4万元。
支招:法官提醒,房屋买卖中,买方签约前应实地了解房屋居住条件、物业收费和相邻关系,看有无抵押、租赁或被查封等,交易前要严格检查身份证原件,然后履行相关手续。其次,买方应及时到房管部门验明房产证和产权情况。房产证是证明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交易存在极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