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市人社局通知,我县自2014年7月1日起,对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待遇进行调整。
经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生活护理费依赖程度规定的工伤人员,自2014年7月1日起,其月生活护理费待遇调整标准为:完全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2233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1786元;部分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1340元。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05年1月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受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待遇按文件规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