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566人享受义务兵优待金政策 发放优待金约462万元

作者:陶兴玲
内容:

  对现役义务兵家庭、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优待,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2014年,我县对优待对象、标准及优待面作出如下规定:1、现役义务兵家庭按照年11157 元标准发放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化优待,优待面为100%;2、在乡复员军人按照年5578.5 元标准发给优待金,优待面为100%;3、在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按照年5578.5 元标准发给优待金,优待面不低于50%;4、在乡残疾军人按照年3905 元标准发给优待金,优待面不低于20%;5、在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的“两参”人员按照年3905 元标准发给优待金,优待面不低于2%。
  按照上述规定,我县有566人享受此优待政策,共发放优待金约462万元,其中:现役义务兵293人,发放优待金328万元;在乡复员军人133人,发放优待金74万元;残疾军人41人,发放优待金16万元;在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33人,发放优待金18万元;带病回乡、两参退役人员66人,发放优待金26万元。
  为保证此项资金安全发放,各村将优待金享受人员名单在村公开栏进行了公示,各镇在镇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将通过“一卡通”直接打卡发放到优待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