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

作者:孙军
内容:

  为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更好地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促进刚性需求,防范资金风险,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即可办理。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未婚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还贷能力有限,其父母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能力参与子女还贷的,可作为共同还款人合并计算还贷能力,提高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单方缴存最高限额)。但父母不能提取公积金用于还贷。

三、支持外地调入我市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1、外地(含市辖县)调入我市市区工作或被我市市区单位录用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外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的情况下,在我市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允许按照我市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外地调入我市市辖县的,参照执行。

2、缴存职工原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调入本市工作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至我市个人公积金账户,原缴存时间可连续计算,合计满6个月并连续缴存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调整解除劳动关系条件下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在本市长期居住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开户缴存公积金的,办理销户提取的时限由原来的满2年以上(含2年)调整为满1年以上(含1年)。不在本市长期居住和就业的,解除劳动关系次月即可办理销户提取。

五、直系亲属间任何形式的住房交易、过户均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

六、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