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被截肢的董亚兰遭遇工伤认定难

作者:nancy
内容:
  2014年8月18日上午9点多,在马鞍山市红旗中路与三台路交叉口附近发生一起车祸,一女子腿被压在大客车轮下,动弹不得,危急关头,数十名素不相识的市民与民警、消防队员齐心协力,一起将车抬起,及时将受伤女子从车轮下救出(详见本报2014年8月19日2版报道)。事后有关部门了解到,事实上,车祸的背后还有另外一个故事,遭遇不幸的女子名叫董亚兰,是一名业务员。车祸发生当天,董亚兰在外面跑业务时看到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摔倒在地,她二话没说,便上前扶人。结果,因倒地的电动车电门未关闭,董亚兰扶车时被带倒,不幸被一辆大客车碾压左腿。
  事故造成董亚兰的左腿小腿以下截肢,更令她伤心的是,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她却遭遇困境。
  雨天为扶摔倒陌生人她左小腿被截肢
  11月7日,立冬,可对于董亚兰来说,她的冬天早已提前到来。
  脸色苍白,左小腿截肢到现在还缠着纱布,躺在出租屋里,曾经爱笑、爱说的董亚兰,现在时常盯着天花板发呆。今年29岁的董亚兰,是芜湖县荻港镇人。今年6月,董亚兰进入合肥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马鞍山营业部工作。
  “8月18日8时30分,我在单位打了卡,之后又开了一个视频会。然后按领导要求,出去跑业务。大约9时左右,我骑电动车从营业部出发,后沿着红旗路由北向南行至雨山一区公交站台附近时,看到一位骑电动车的人摔倒在地。”董亚兰回忆说。
  有人摔倒在地,扶不扶?董亚兰二话没说,停好自己的电动车就去扶。在扶的过程中,由于倒地的电动车电门未关闭,董亚兰被带倒,而这时一辆大客车从此经过,董亚兰的左腿被压在大客车右后轮下动弹不得。而董亚兰去扶的那位骑电动车摔倒的人,事后却没了踪影。
 
    “骑车摔倒的人,我不认识。当时,那个人连车带人摔在非机动车道上,天又下着雨,如果不扶,这个人躺在地上会有很大危险。另外,其他骑车人从这里经过,无路可走,就必须得从一旁的机动车道上经过,那样的话,很可能会有更大的安全隐患。想来想去,我还是觉得应该伸出双手‘扶一把’。”董亚兰说,摔倒的男子当时穿着雨衣,大概40多岁,电动车车身有黑黄两种颜色。
  根据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提供的多份证人证词,证实了董亚兰的说法,她确实是因为扶人才遭遇车祸。在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2014年10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记者看到:“2014年8月18日09时04分许,董亚兰骑电动自行车上班跑业务时,在路过红旗路雨山一区公交站台附近看到一辆电动自行车摔倒在路边,董亚兰上前扶摔倒的人做好事,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特出此证明。”
  工伤不予认定她感到再受伤害
  为了这“一扶”,董亚兰付出了沉痛的代价。“工作期间做好事遭遇交通事故,竟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对此我实在无法理解。”说起这些,躺在床上的董亚兰双眼噙满了泪水。
  一周前,董亚兰拿到了由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上写着:“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董亚兰在红旗路雨山一区公交站台附近扶一辆倒地的未知自行车时,因该电动自行车电门未关闭,将其带倒受伤。董亚兰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或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董亚兰的丈夫陈树波说,后来,他到妻子的供职单位打听了一下,妻子不予认定工伤的原因是“在工作期间做了与工作无关联的事情。”“从发生事故到现在,妻子躺在床上,生活不能自理,孩子还在上幼儿园,接下来我不知道该怎么办。”说起这些,陈树波一脸迷茫。
  律师:应该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申请
  董亚兰的这种情况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记者采访了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宁。张永宁说,董亚兰应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申请。
  “董亚兰是合肥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员工,因业务需要被常年派驻在马鞍山的营业所,从事业务员工作。事发当天,董亚兰是在例行外出联系业务时因做好事而发生车祸。”张永宁认为,这个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认定条例》第十四条(五)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董亚兰不外出跑业务,怎么会遭遇车祸呢?”
  此外,张永宁还认为,董亚兰是做好事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工伤保险认定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路遇他人摔倒遇到困难,董亚兰主动施以援手,显然属于为了公共利益活动。无论根据哪种情况,董亚兰所受之伤都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如果仅因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就拒绝认定工伤,这不仅违法,而且还将误导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张永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