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官网上发布“关于落实三部委文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拟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说,按照住房城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借鉴主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拟对以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将原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九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九个月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调整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六个月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其他贷款条件不变。
——取消借款人承担的保险(担保)费用,相关费用由中心承担。
——延长贷款期限五年,即贷款期限与主借款人年龄之和,男职工由不超过60周岁调整为65周岁,女职工由不超过55周岁调整为60周岁。其他贷款年限的限制条件不变。
——取消实际可享受的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余额是否用于转账偿还贷款挂钩的规定,调整为实际可享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含贷款申请前六个月内非汇缴金额)。其他贷款额度限制条件不变。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员昨晚特别提醒说,上述内容并非定论,只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与讨论,提出宝贵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记者昨晚了解到,为了支持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提高个贷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性和实效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对《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连市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办法》、《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管理办法》5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将适时发布。
拟调整后的公贷政策
调整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六个月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
取消借款人承担的保险(担保)费用。
延长贷款期限五年,男职工由不超过60周岁调整为65周岁,女职工由不超过55周岁调整为60周岁。
取消实际可享受的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余额是否用于转账偿还贷款挂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