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众多读者就即将实施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提出问题,记者请首府南宁房改办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昨天报道了《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实施后,有70多位读者打来电话,就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进行咨询,问题涵盖了申报条件、房屋出租、上市交易、差价收取、货币补偿、小区配套和集资建房等各方面。记者将读者来电进行归类,并选出了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请首府南宁房改办有关负责人进行解答
关于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南宁市非农业户口
梁小姐问:她的户口在南宁市,爱人的户口在外地,她和爱人都在南宁市打零工,爱人每月收入约1200元,她每月收入1000元左右,目前尚未有小孩,问像她的情况是否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解答:虽然梁小姐的爱人不是南宁市户口,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因此仅就这条来说,梁小姐是可以申请的。但梁小姐家的收入不符合相关规定,《办法》已将收入线作了较大的调整,即申请的家庭收入必须低于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一个三口之家来算,家庭全年收入在3.6万元以内;以两口之家来算,全年收入在2.4万元以内;以一口之家来算,全年收入在1.2万元之内才可申请。具体框算到每个人头上,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之内的,才有资格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曾女士问:她家在南宁市西乡塘石埠镇,属农村户口,嫁到上林后,户口仍在石埠镇。现在她和爱人都在南宁市某单位打工,本人每月收入500元左右,爱人每月收入1500元左右,有一个小孩,老公的户口在上林。像她这种情况能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解答:《办法》将“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作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首要条件提出,明确必须是南宁市户口、且非农业人口。曾女士和她爱人虽然都在南宁市打工、并常住南宁市,但由于他们都不是南宁市户口,因此没有资格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雷先生问:他在南宁市打工10多年了,现在每月收入约1100元,户口在黎塘镇。他和前妻离婚后,儿子判给了他,儿子是南宁市户口,现在读小学,两人目前租房子住。他可以申请南宁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吗?
解答:虽然《办法》规定“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但雷先生的户口毕竟在黎塘镇。另外,虽然儿子是南宁市户口,但未成年人是不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办法》规定,年龄在30周岁才有资格申请。
潘先生问:他的父母不在了,留了一套66平方米的房子给他和姐姐。他在单位有一套36平方米的福利房。他的户口不在南宁市,目前下岗;爱人是南宁市户口,每月收入七八百元;小孩子17岁。像他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购?
解答:如果潘先生的父母没有房子留给他,那么按照潘先生目前36平方米的居住面积,是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因为按照《办法》规定,现住房建筑面积没有达到人均16平方米(一家三口48平方米)的,可以申请。但潘先生的父母将一套66平方米的房子留给了他和他姐,他可以分到33平方米,如果将这33平方米的面积加上,那么潘先生家目前的居住面积为69平方米,超过了《办法》规定的48平方米。因此,潘先生是不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
关于房屋出租
经适房不能出租
梁先生认为:对拆迁户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出租作限制不太合理。他说,他的房子在中山路的黄金地段,有1间10多平方米的铺面和60多平方米的房屋,当时政府补偿24万元,买一套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了22万元,装修花掉五六万元,已将补偿的钱用完了。本来拆迁的房子是全产权,这套经济适用住房应该是全产权才对。现在他住在儿子那边,所以准备将这套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请问5年之内他的房子是否可以出租?
解答:国家将经济适用住房界定为政策性保障住房,明确规定购房人仅拥有有限产权,因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为行政划拨地,行政收费仅按50%缴纳。这不是南宁市独有的规定,这是国家的规定。因此,不管是何种资格取得的房子,只要是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现行的规定,该房是不能出租的。
某女士来电说:她退伍后在军安小区(属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因为爱人还在部队,所以她目前仍住在部队的房子里。现在经济适用住房空着,如果不出租就浪费了。请问像她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出租?
解答:与上述回答一样,这套房是不能出租的。国家推出经济适用住房本来就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是以自住为主要目的。
关于上市交易
经适房严禁私下交易
张先生问:他在今年初向别人买了一套二手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证还要一年才能办得,因此他是以抵押的形式买的,双方约定到过户时再解押,现在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他很担心,现在《办法》出台了,像他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办理过户?
张先生还特地说明了当时的情况:卖方的母亲得了尿毒症,急需用钱,而他一直以来都租房住,急需住房,并且当时国家有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得了房产证5年后,只要有土地使用证就可上市交易,因此他决定买房,并办理了抵押手续。
解答:按照《办法》中“本办法施行前已满3年限制交易条件年限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外,其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均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3年后,可以上市交易。像张先生的情况,其购买的房屋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就不能上市交易,需按《办法》规定五年后才能上市交易,并补交差价款。
房改部门有关负责人一再重申,按照刚出台的《办法》,将经济适用住房私下交易是坚决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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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差价收取
收取60%的差价是否太多?
韦先生问:他是2007年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目前没有办得房产证,如果要卖的话,是否要按《办法》规定的要交60%的差价给政府?
解答:按照《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取得房产证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韦先生的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根本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
某女士问:她想购买她表姐的经济适用住房,这个小区已交付了10多年。面积70平方米,总价12万元,过户的费用她这边全包。像她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免去交给政府60%的差价?
解答:如果该小区的房屋取得了“两证”,按照规定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按照原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某女士不是上交60%的差价款给政府,而是要补交一定的土地出让金。
某女士问:她的亲戚在新兴苑有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入住10多年了,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现在亲戚已出国,想将房子卖掉。她认为,政府要收取60%的差价太多了,因为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商品房的价格,每平方米相差也就300元,不像现在差价那么明显。
解答:不管某女士的亲戚在这个小区住了多少年,也不管当时购买这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价是多少,只要这套房的性质是经济适用住房,它的上市交易就必须按《办法》的规定去办。
关于货币补偿
该政策即将出台
林女士问:她已获得了经济适用住房的指标,但她更想要货币补贴,不知具体如何补?何时才能办理?
解答: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近期将颁布实施,待文件出台后,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林女士的事情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经适房的配套
周边配套逐渐完善
杨先生说:《办法》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提得不多,希望能在具体细则当中完善,比如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周围建设幼儿园、小学、农贸市场、医院等基础配套设施。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都离市中心较远,周边又无基础设施,入住后生活非常不方便。
解答: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它与其他的商品房小区一样,也要符合南宁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在这点上,国家有专门的规定,按小区的居住人口等条件配置小学、幼儿园、农贸市场等基础设施。
周先生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要加强对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他住在某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入住一年了,仍未见到消防设施。另外旁边也没有学校,孩子上学十分不便。
解答:周先生提到的这个小区目前仍处于在建当中,可能某些配套设施仍不够完善,相信等小区完全建好之后,居民的生活方便及孩子的上学问题都将得到改善。像北湖安居小区、恒大新城小区等都是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在这些小区建成后,各项配套已相当齐全,居民的生活也十分方便。
关于集资建房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申请
胡先生问:《办法》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获批准后可以集资建房,”那么多少距离才算远,《办法》没有具体明确,是不是不在市内的乡镇都在此列。胡先生说,他目前在一所中心校当老师,老师们的住房都较困难,前几年说集资建房,钱垫进去好几年了到现在还没消息。
解答:虽然《办法》对于“多远”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如果胡先生的单位职工住房都较困难,那么可以根据“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这条规定去申请集资建房。
特别提醒:本报热线今日结束,有需要咨询的市民可致电首府南宁房改办政策法规科0771-5706025,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0771-5705842(行政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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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经适房政策亮点
天津(2009年出台)
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面向各类拆迁家庭供应,拆迁家庭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均可选择经济适用住房。
面向拆迁家庭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免交土地收益综合价款,其他税费规定同私产房交易。
武汉(2008年出台)
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套型建筑面积从目前的60~80平方米,严格控制为单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防止投机钻营,以作他用。
大连(2009年出台)
从2009年开始,大连改进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增加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办法,年内计划安排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8000户。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将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货币补贴对象,并发放《货币补贴凭证》。货币补贴对象凭《货币补贴凭证》购房后,可享受政府提供的13万元补贴资金。
郑州(2009年出台)
申请条件:郑州市建成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不含市县、上街区和新密矿务局);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郑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没有住房或者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28周岁以上的郑州市常住户口的无房单位人员,年收入不超过郑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符合郑州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时,可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购买的面积标准:家庭成员2人为80平方米,3人为100平方米,4人以上12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