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含山县城区将限放烟花爆竹,以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
《含山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已于近日经含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颁发政府令,规定该县城区自2015年1月1日起限放烟花爆竹,并明确了县城限放区域。
含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金涛:“这次烟花爆竹限放区域主要在含城主城区,东边是东山路、环城路,南边至得胜河北岸,西边是清溪路以东,北边至S105省道以南。”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后,除农历除夕到正月十五期间,允许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外,其它时间县城限放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含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金涛:“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炮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行为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危害公安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