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别人借了百万元,在判决书生效且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不履行法院判决,拒绝偿还借款。
近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庭审理这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
据介绍,类似案件在安徽省尚属首例。
有偿还能力也不还钱
在庭审中,公诉人指控:2009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某为投资牧草种植,以自己和妻子张某的名义,向魏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24%。
2010年11月4日,因陈某未能如期归还借款,魏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张某归还1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同年12月20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魏某1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2011年3月7日,因陈某及张某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魏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启动执行程序。同年11月2日,陈某收到本案外人何某130万元债权,具有偿还能力,却不履行法院判决,归还魏某借款。2012年1月20日,法院因此而对陈某司法拘留15日。
被控拒不执行判决
在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于公诉人的部分指控持有异议,认为公诉人得出被告人有了钱却尽义务的结论不成立。鉴于案情复杂,法庭择期宣判。
“被告人被控拒不执行判决。”据花山区人民法院赵叶芗介绍,该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可以说近年来在安徽省还是首例。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