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12 月31 日,记者从含山县政府了解到,从2015 年元月1 日起,除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外,含山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据了解,根据含山县城市建设规划要求,该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北至S105省道、南至得胜河北岸、东至东山路——环城路、西至清溪路。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或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由审批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公告形式发布。
该县规定,非限制燃放期间,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县城住宅小区居民楼,县文化、体育广场、体育馆、博物馆、商场、商贸城、车站、菜市场以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等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一定奖励。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