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记者从含山县民政部门了解到,含山城乡居民低保实现“五连涨”,农村低保户年人均提高到4740元,城市低保户月人均提高到495元,全县有14561人享受基本保障。
据介绍,截至目前,含山县城市低保3047人,农村低保11514人。农村低保对象的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户年人均4260元提高到4740元;城市低保对象的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户月人均450元提高到495元;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由年人均不低于4260元提高到不低于469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由年人均不低于3140元提高到不低于3460元。从2011年以来,含山城乡居民低保实现“五连涨”,农村低保由年人均1100元涨到现在的4740元,城市低保由月人均300元涨到现在的495元。
据了解,含山城乡低保救助实行应保尽保、差额救助、动态管理、分类施保。拥有含山县户籍(长期生活在本辖区)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符合救助规定,均可申请城乡低保。申请家庭户主或代理人向所在镇政府提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也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对象提供的资料,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县民政部门审查资料,组织信息核对,并按不低于30%比例入户抽查,提出审批意见,并委托镇、村(居)张榜公示;县民政部门对张榜公示无异议对象,统一编制城乡低保证号,委托镇、村(居)代发低保证,自审批之日起下月发放低保资金。各村(居)委会对城乡低保对象基本信息实行三榜公示,即审核结果公示、审批结果公示、长期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