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18日在《中国国土资源报》撰文呼吁,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和《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点,应放在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上,让被征地农民分享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成果。
征地过程存在耕地快速减少现象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面对短时期完成征地任务的压力,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忽略、漠视征地应有的法律程序;在征地实施过程中,的确存在耕地快速减少、牺牲被征地农民利益的现象,从而造成当前征地矛盾增多。对此甘藏春予以承认。
甘藏春提出,改革我国征地制度的三个目标,一是继续为城镇化、工业化进程提供土地资源;二是要有利于保护耕地,防止耕地减少过多、过快;三是要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减少征地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他特别指出要“三个目标同时兼顾,摆放在一个平衡点上”。
界定公共利益最重要是程序控制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是我国当前征地制度改革争论的难点之一。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对界定公共利益范围作了尝试,但最后没有解决,把这个任务留给《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一启动,就面临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
这次困扰《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难题之一是,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的成片开发,如建工业园区或城市新区,必然要有房地产项目,这究竟算不算公共利益?甘藏春认为,界定公共利益,最重要的是程序控制,其重要性大于实体控制。
应加大被征地农民安置成本
对被征地农民以货币补偿为主、安置为辅的安置方式,甘藏春认为值得反思。他主张把征地制度改革重点放在完善补偿安置制度上,把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长远安置区别开来。
甘藏春认为,应在征地成本中加大用于被征地农民安置的部分。他指出,“中国征地制度最大的弊端是在农地城镇化过程中,造成了农民城市化进程滞后,造成了大量伪城市化的农民。”他认为,最大的问题是下决心将被征地农民城市化,作为补偿安置制度改革的一个重点。至于究竟提高多大幅度,则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测算。
非法征地往往涉及多种责任,既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有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虽有对非法征地罪的规定,但因为对该罪的确定有营私舞弊的前置条件,实践中基本上没有人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这种状况,甘藏春建议对非法征地给被征地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考虑按照侵犯财产罪来认定,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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