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今天上午,江苏徐州和四川泸州同时颁发了全国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这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地。记者获悉,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徐州、副部长胡存智在泸州分别颁发了全国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两本证书为各地的编号,都为001。
当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据介绍,今年国土资源部选择包括江西崇义县在内的10至15个地区率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并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崇义县于3月1日向居民发放第一批、10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其中2本为林权登记,8本为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3月1日上午十点,在试点城市四川泸州,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将全国首批不动产权证颁发给领证市民。
上午十点,在试点城市四川泸州,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将产权证颁发给首批领证市民。“四川第一本”被泸州市民申庆领取,“泸县第一本”则由泸县牛滩镇市民刘德全领取。刘德全告诉记者,登记的产权证是农村宅基地和住宅用途。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杨莉 摄影报道
若提前申请 1小时内可领证
“我在2月初提出申请的,从申请到通知今天领证,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办理流程非常简单。今天前来领取产权证,不到一小时就办完了。”成功领取了不动产权证的申庆告诉记者,她购买的房屋在城西公园旁,面积为78平米,这是属于她的首套房不动产权证。申女士称,不动产登记的实施,让她购买的房屋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且办理流程更让人省心省力。
记者看到,不动产权证书内,有权利人土地使用权面积、专有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等权利状况的详细记录,证书首页上方还印有二维码标识。工作人员介绍,二维码标识是为了存储不动产登记信息,方便下一次办理时能够快速查询出登记信息。
“小产权房”无法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都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权利的主体、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内容应记入不动产登记簿。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此外,司法部门、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需要查询权利人的财产时,只要提供查询目的和查询证件,也可以查询相关信息。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土地、房产、林地、草地、海域等,将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将原来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由此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除城市房屋外,农村土地也被列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其中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针对不少城市居民(当然也有城郊农村居民)较关心的“小产权房”问题,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解释称,不动产登记是按物权法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行动,不可能登记不合法的东西,“因此‘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更不可能通过合法登记 ‘漂白’。”
如何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
1、原有房屋、土地等产权证书是否需要更换?
答:不需要。原房屋、土地、林地等不动产权证书依然继续有效,不强制更换新的证书。但3月1日后办理买卖、变更、转移等过户手续时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
2、不动产登记的类型都有哪些?
答: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3、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登记?
答: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4、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是登记申请书;二是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是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是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是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5、不动产登记,哪些登记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况。以上情况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6、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几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答: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在哪种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答: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是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8、原有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损害等,如何换发、补发?
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破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提出补发申请的,应当在公开媒体上刊发遗失、灭失生命,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