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纠纷伤不起 二手房交易需谨慎

作者:陶兴玲
内容:

  2014年5月20日,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的介绍,看中越秀区的某一物业,并于同日签订《房屋买卖确认书》(下称:确认书),约定“张某在验看过本房屋后一年内,张某或所有与张某有关联的人,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该中介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本物业买卖交易的,张某应向该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次日,该中介公司联系张某与业主李某前往中介公司商谈交易内容时,买卖双方发现彼此为中学同学。于是,张某为逃避支付中介服务费,遂与业主李某商量私下成交。2014年12月2日,李某前往该中介公司取消独家代理。事后,该中介公司发现此事,立即致电张某要求支付违约金,张某拒绝。之后,该中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业主李某是独家委托该中介公司进行放盘,张某通过该中介公司获悉房源信息。并且,上述的《确认书》中又有明确约定,最终,法院判定张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2.5万元。
  本案中,该中介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约定禁止“跳单”的条款内容,其本意是为防止买家“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使其无法得到应得的中介服务费。所以,张某在签订《确认书》及获悉该物业的房源信息后,应当依约履行条款,不得与业主李某私下进行交易过户。
  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通过中介公司购房时,应事先对需签字的文件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及了解,并且在获悉相关房源信息后,不应为逃避中介服务费而“跳单”。若认为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过高,可与中介公司或经纪人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