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纠纷伤不起 二手房交易需谨慎

作者:陶兴玲
内容:

  去年,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04宗,共涉及中介公司48家,投诉占全年经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总量的0.33%,较2013年减少42.2%。该协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二手房交易纠纷主要集中在购买资格、税费、中介费等几大方面。协会提醒消费者,注意交易安全,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风险。
购房前自身资格要核实否则交易不成需担责
案例回放:

  在广州打拼的异地户籍杨某,决定离开已任职5年的公司,与朋友合伙做生意。但是,该公司不予以批准,理由是当时该公司出资为杨某购买A物业供其居住,且登记在杨某名下。于是,杨某与该公司领导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全权委托该公司以100万元出售A物业,售得房款双方平分。”2014年3月1日,杨某收到该公司通知表示A物业已出售并收到转账的50万元。
  于是在2014年5月1日,杨某通过某中介公司就位于天河区的某物业与业主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5万元。但在交易过户时,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杨某名下已有一套物业,不能再次购房。经调查得知,原任职的公司未能成功出售A物业,就将其作为公司宿舍。最终,由于杨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交易不成,业主李某没收定金5万元。
案例分析:
  根据《2011广州限购令细则》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要在广州购买住房,除须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外,自身在本市须未拥有住房。
  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在购买物业前,应注意核实自身的购房资格。同时,也可事先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若由于购房资格导致交易不能履行的处理方式,从而减少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税费清晰明了 交易省事省心

  2014年1月,张某和女朋友决定在广州购买婚房,遂通过某中介公司介绍,看中广州天河区某物业。由于业主李某未将房产证原件带在身上,所以仅凭记忆表示房产证应过5年。同日,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各付各税。
  但在交易递件时,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因房产证登记时间是2011年,尚未满5年,需缴纳营业税。业主李某仔细查看房产证后,发现自己错将建筑时间(2005年)记为登记时间,并认为营业税费(约10万元)过高,遂反悔提出取消交易,买方张某予以拒绝,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李某继续完成交易过户手续。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买方张某主动表示多支付2万元,双方各付各税,完成了本次交易。

  营业税的主要免征条件为交易物业的房产证登记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超过5年(含5年)。营业税的免征时间是以房产证登记时间为准,而非建筑时间为准,本案中该房产证登记时间为2011年,距离交易时间2014年未满5年,需缴纳营业税。
  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业主在出售物业前,应查看清楚房产证上记载的登记时间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切勿自以为是;对于买家,签订合同前,应要求业主提供交易物业的房产证与契税完税证明,或者前往房地产登记部门与税务局咨询交易物业的涉税情况。另买卖双方也应按照国家的规定,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交易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