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实招稳定就业形势 鼓励职工参加技能培训
作者:周颖
内容:
近日,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做好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鼓励企业结合岗位需要,积极开展分类培训。对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的待岗人员,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委托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可谓既“贴心”企业,又“贴心”职工,对于就业形势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培训后取得不同级别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人均500-3000 元标准,对企业兑现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称,对裁员分流人员,组织开展转岗技能培训,提升其适应新岗位的能力,帮助实现高质量的转岗就业。培训后就业,并签订6 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不低于300 元/人的标准兑现培训补贴。
除了技能培训,市人社局还鼓励和引导产能过剩关停破产企业失业职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失业职工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小额贷款等“一站式”服务。及时兑现落实创业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小额贷款贴息等各项扶持政策。加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管理,优先安排自主创业的失业职工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并落实房租、物业、水电费减免政策。
对裁员分流人员中不能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市人社局实行“一对一”托底安置,并承诺不挑不拣,5 个工作日内推荐上岗。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裁员分流人员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开展“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并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动态“一对一”跟踪管理服务。积极开发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困难人员,并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政策。
对确需裁员的企业,县区人社部门指导关停破产企业依法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职工本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12 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每工作满1 年支付1 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对暂时不能就业的失业职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年限,发放不超过24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并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以保障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险待遇。
与此同时,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根据掌握的裁员职工数量、技能素质、就业愿望等情况,及时有针对性地收集就业岗位,开展送岗上门服务。适时在市、县区人力资源市场举办关停企业职工再就业专场招聘会。对裁员人数较多的企业,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时组织用人单位上门到企业,开展现场招聘活动。组织人力资源产业园入驻的人力资源公司,积极开展失业职工再就业服务,对经人力资源公司组织推荐上岗,签订1 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的,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公司职业介绍补贴,通过各项举措积极妥善解决化解产能过剩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