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名水泥粉罐车驾驶员,5月7日,他因擅自丢弃固体废弃物被马鞍山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该市查办的环境违法行政拘留“第一案”。
为图方便把水泥粉末排入水沟
李某受雇于一位车主,负责运送海螺水泥。按照马鞍山海螺水泥公司的规定,罐体内的残留物重量不能超标,因此,粉罐车进、出厂门都要过磅。
今年2月27日,李某开车过完磅后,有人对他说,车子超重,要到厂区指定地点,把水泥粉末排掉。为图方便,李某把粉罐车开出厂,将水泥粉末排入电业路慈湖水厂南侧的水沟内。
2月28日,有市民向环保部门举报了这件事。“接到举报后,我们立刻前往现场进行核查,并对水质作了取样检测,当时的检测结果呈较强碱性,我们便怀疑排放的是不是危险废弃物。”马鞍山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王斌告诉记者,他们很快联系了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公安部门调取了监控录像,锁定了涉事车辆。
2月28日,市环境监察支队就对这起事件进行立案。随后,市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条款,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
“后来才知道,李某排放的不是危险固体废物。”王斌解释说,在海螺公司的化验室里,他们作了一个实验,在凝固后稳定的状态下,水泥的PH 值呈中性,而在凝固过程中呈强碱性。不巧的是,2月27日下雨,沟里正好有水,这才导致沟里的水呈碱性。
处以5000 元罚款后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李某接受罚款后,为何还被移送公安机关?原来,李某的行为对马鞍山饮用水源保护区构成了威胁。
据悉,李某排放水泥粉末的水沟是一条自然形成的径流沟,这条径流沟里的水,经过八大样沟流入联农泵站,最后进入长江,也就流进了马鞍山市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联农泵站距离下游的慈湖水厂取水口不到1000 米,污水的流入,对取水口产生威胁。好在李某排放的废弃物体量不大,如果体量大的话,慈湖水厂可能被迫停止取水,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就属犯罪行为了。
依据新《环保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李某被移送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件发生后,市环保部门责成海螺公司加强管理。
不久,环保部门又对八大样沟和径流沟进行了现场复查,水体的PH 值呈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