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认为报税偏低又无正当理由,计税标准将参考网签价格
南都讯 记者邱永芬 35万元买的房子却按36万元缴税,黄埔区一名买家大喊无辜。对此,广州地税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买家如果提供不了该套房买卖的详细资料,则按无正当理由处理,按正常标准征收税费。
黄小姐户籍不在广州。去年3月,她看中黄埔区某国企宿舍一套建于1979年、50平方米两房一厅的砖木混合结构房改房。由于她在广州纳税未满一年,于是与业主约定在去年9月纳税满半年后才递件,房子以35万元成交,一次性付款。
协助递件的郑先生表示,去年9月份去递件时,房管局表示可按30万元征收税费。但因土地出让金、公摊等等费用没交清,经此折腾,前任业主直到11月份才缴齐相关费用。
没想到因递件时间推迟,“12月再去递件时,税局说要按36万多元来缴税了,还说这个价格参考了国土局阳光家缘的,是黄埔区目前的最低价”。
对此,黄小姐表示不解,“这个价格到底是怎么核算出来的呢?房子难道不能按市场价来成交吗?比如说去市场买菜,档主卖3元/斤已经有得赚了已经愿意卖了,难道物价局非要站出来说不许卖3元,只能卖5元?”
35万元买的二手房,却要按36万元来缴税。大称冤枉的黄小姐屡次求问税局与国土局,但未得回满意答复。有关部门甚至还透露称,她的房子目前市值约40万元。无奈之下,今年1月上旬,黄小姐只好按36万元的“成交价”缴了税。
■部门说法
除非能提供买房票据
“国土局设置的最低缴税价格,只不过是做一个参考”。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相关人员表示,最终具体该按多少价格来纳税,由地税部门决定。
广州地税宣传部门人员就此表示,国土局对房屋有核定的标准价格,但个中也会有低于标准价格的成交,但如果买家提供不了相关的买房票据以佐证,则会按无正当理由来处理,将按房管局核定的最低标准来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