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办秘〔2012〕22 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驻和各单位,县经济开发区、台创园、精细化工基地管委会: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 号)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廉租住房工作计划的通知》(建保〔2008〕141 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2 年度和县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标准公布如下:
和县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年均收入标准为7128 元,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标准均为16 平方米(建筑面积),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保障租金标准为8 元⁄平方米·月,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保障租金标准为9 元⁄平方米·月,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为8 元⁄平方米·月。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