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初性本善---“小傻帽”事件之经验
作为一个两年多没有关注OK的网友,是“街角的老猫”让我又一次打开OK并仔细的寻找与“小傻帽”有关的帖子。
前天收到老猫的微信,将OK的帖子推送给我,询问能不能帮助。当然没问题,每一个上帝遗忘的角落,我们都应该探头去瞅一瞅,对苍天,对袍泽,对众生。作为一个致力于公益慈善事业良性循环的草根公益人而言,每一个网友发自内心的“善意”感染了我,无论“雀之”还是“绝对爷们”,或者是其他积极捐助以及关注的网友。
事件始末
一直在群里关注事件,大概了解到的就是,一个名叫“小傻帽”的网友,文笔还不错,经常将自己不堪的生活状态让网友们唏嘘并抹泪。于是,热血沸腾的“绝对爷们”与“雀之”便发起了对“小傻帽”的救助,值得称赞的是,两位发起人首先想到的是为“小傻帽”确诊以此为依据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然而,事与愿违,医院的血项报告显示“小傻帽”并没有其所述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可能,较为正常。
第一个经验
信息爆炸的时代,对于所有信息的甄别,我们每一个人都不专业,那么仔细调查再附以行动就有其合理性了。
作为长期接受到个体求助信息的我而言,不赞同对个人发起救助,因为,没有办法满足每一个求助者的需求。正如老猫微信给我,问我是否可以发起时,我回复到,我不方便发起救助。第一,没有公募权,无论是我还是凡星发起公募都不合法。第二,此类信息太多了,我不能为经常收到的求助信息疲于奔命,而且就算我疲于奔命,也无法解决根本问题。所以我建议,每一个健康的成年人都可以给自己以及家人参加轻松筹之类的互助基金以及买上一份重疾保险,网上直接购买600万的医保外的重疾险也就年缴两百到八百块钱。至少我给自己以及家人都已购买,身边的会员、志愿者以及朋友都推荐他们给自己一个保障。
第二个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第三十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无论我们发起救助的目的如何,道德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一切应当依法进行,去年十一正式实施的慈善法明确规定了谁才可以发起公开募捐,或者必须与具备公募权的慈善组织合作才可以发起公开募捐。
这也是给每一个善良的人的一个警惕。因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有各种乱象,希望通过慈善法来规范各类公益慈善行为,当然,法律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
第三个经验
我们的民众的爱心值得称赞,因为我国现阶段各种公益慈善出现各种乱象,公信力屡受打击,所以,我们的民众害怕被消费,害怕自己的善款被贪污被挪用,出现各种不信任与不捐款的现象。而消除这些现象是每一个公益人与每一位致力于慈善事业的民众应当努力的方向,那就是公开透明,从公益行动源头开始公开,让每一笔善款包括公益组织的行政开支都晒在阳光下,才能够赢回我们民众的信任。然而,在目前,公益慈善组织再这方面还有待加强。
南京的“彭宇案”,一个“扶老人”的“墓碑式判决”,导致全社会“扶老人色变”,导致“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坏人变老了”的全民认知,也导致了有人看见老人倒地不敢扶、眼睁睁看着她死去的悲剧发生。郭美美让红会至今在民众中无法信任,每次它出面募捐中,都只募得“呸”声一片;从“罗一笑”到“小傻帽”事件一次次的反转,善心一次一次被打脸。只不过,这种群众们一窝蜂的热情,然后迅速被打脸,然后义愤填膺,声讨骗子,这样的事,是不是很眼熟?
在“小傻帽”这里,他并没有去骗取捐款,一切都是自发的行为。,从心理学解读有一种病叫“疑病症”,是一种神经症。简单来讲就是指一个人过度担心自己的身体健康,怀疑自己得了某种严重疾病而反复求医,即使医生检查出来告诉他没有病,也不能打消这个人的顾虑和担忧,还是想进一步就医检查。
人之初性本善,我们不要突破自然规律与社会发展规律,我们每个人通过守法遵循规则让这个社会逐步建立互信,这需要你我他每一个人的不懈努力。相信明天会更好,相信我们国家正在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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