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盛夏の微笑 于 2017-9-2 11:07 编辑 本人自2016年11月份入职于马鞍山安马电子设备实业有限公司,8月31日临下班的时候,老板突然和我说公司业务发展不顺,人员需要缩减,我的岗位已经由老板的亲侄子替代,让我明天9月1号开始不用上班,之前毫无征兆,没有过任何的书面或者口头的通知,我当即提出在员工并没有犯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公司开除员工是不是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老板一口拒绝,说在马鞍山上班,公司不要你就不要你了,哪还有什么补偿的说法?我说按照《劳动法》规定,公司开除员工,员工工作10个月不满一年,是要赔偿两倍工资的,老板回答:我们公司又没签合同,《劳动法》不管用,就算你最后走劳动仲裁,我们劳动局有人,也会想尽办法处理掉的,你就是告也告不赢的。 ![]() 当初面试的时候答应会有基本的合同和保险,后来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考虑到公司刚起步不久,工资都有正常发放,所以本着和公司共同发展的想法,说自己再等等吧,等到公司发展好点,这些都会给我们的。没想到等着等着,就等着这么一天,当初自己的一时善念竟然变成公司作恶的“保护伞”。难道不和员工签订合同,《劳动法》这样的国家法律就是形同虚设吗?既然公司不答应补偿,让我领取完8月份的工资后就收拾东西走人,公司对我这样不仁不义,我就要捍卫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 第一:本人自安马电子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 第二:安马电子无故辞退员工并没有任何提前通知员工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 ![]() 法律条文已经明摆在这里,楼主已经在9月1日下午前往雨山劳动纠察大队提交《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询问之后会如何处理,负责人并没有给出具体回复,让回去等待进一步的处理消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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